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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阿瓦提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 2024-05-11

2023年8月25日11时9分许,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恰特喀勒克村污水管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3.1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经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成立了地区阿瓦提县万安工程建设公司8·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地委、行署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资料调阅、问询谈话、技术分析、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阿克苏阿瓦提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以下简称8·25事故),是一起因劳动作业人员未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设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下井作业致人中毒窒息,施救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阿瓦提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2019年3月设立,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畜牧兽医、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畜牧兽医、脱贫攻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项目实际建设单位。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瓦提县分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垂管正科级工作部门,2012年7月设立阿瓦提县环境保护局,2022年1月调整为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主要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加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测的职责。

3.项目总承包方。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城投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机构。资产构成为国有资产100%;2013年10月29日成立;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XXXX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XXXXXQ;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 安许证字〔2016〕00XX83,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5日。

4.项目劳务分包方。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9日成立;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XX街道XX社区XXXX小区XXXXXX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XXXXX9N;法定代表人:竹某某;公司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D3XXXX07,有效期至2026年5月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 安许证字〔2022〕00XX82,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

5.项目监理单位。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成立;住所地:重庆市XXXX街道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XXXX35H;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证书编号E250XXXX37,有效期至2025年2月26日。

6.项目设计单位。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日成立;住所地:成都市XXXX大街XXXXXX单元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XXX4P;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公司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市政行业乙级;证书编号A25XXXXXX24;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二)事故发生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立项及批准情况

2021年9月,阿瓦提县原生态环境局向县发改委申报了阿瓦提县农村污水管网项目。2022年1月,因机构改革,阿瓦提县原生态环境局调整为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瓦提县分局,单位独立账户被注销,无法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故向阿瓦提县人民政府书面提交了变更项目建设方的请示,后经批准,项目建设方变更为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初,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重新申报了此项目。

2022年3月11日,项目取得阿瓦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瓦提县农村污水管网项目立项的批复》(瓦发改发〔2022〕23号)立项,项目总投资3750万元(扶贫一般债券资金300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750万元)。

2022年5月,中远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阿瓦提县农村污水管网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

2022年8月4日,项目取得阿瓦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瓦提县农村污水管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瓦发改批〔2022〕17号)。

2.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6月20日,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请示阿瓦提县人民政府开展招投标工作。

2022年8月2日,项目(2个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由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

2022年8月4日,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与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2年8月4日,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与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022年8月4日,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3.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建设内容:新建DN400排水管敷设7266米,DN300排水管敷设44312米,DN110(HDPE)排水管敷设4094米,DN110(PVC)排水管敷设41445米。该项目共分2个标段,第1标段位于阿瓦提县三河镇辖区,涉及三河镇西萨依拉特村、库木巴什库勒村、鲁丰村等3个村新建污水管网,接入就近污水处理厂;第2标段位于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辖区,涉及恰特喀勒克村(该事故发生在恰特喀勒克村三组JA15号检查井)、苏格其喀拉塔勒村、喀什贝希村、依提帕克村、托万克墩博依村等5个村。合同工期为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1月1日。

项目于2022年8月5日开工建设,受疫情影响,项目建设时断时续,未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2023年3月5日,项目继续开工建设,2023年8月10日前后基本完工,个别部位收尾等待竣工验收。项目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因疫情原因停工,2023年4月才开始复工。截止8·25事故发生时,虽该项目的监理合同期限已过期(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1月1日),但双方默认项目施工未竣工验收前,签订的监理合同仍然有效,且监理公司在施工期间仍安排监理人员在施工项目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25日9时30分许,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安排临时工亚某某带领员工卡某某、帕某某、艾某某3名小工到阿瓦提县农村污水管网二标段项目(拜什艾日克镇恰特喀勒克村JA15号检查井)进行老管道切割作业。

10时45分许,抽完井内积水后,卡某某安排艾某某在管道上开槽口,艾某某攀援麻绳下到井底,对老管道进行切割,刚切开个缝,管道里面就有污水涌出,无法继续作业,便攀援到井外,再次进行抽水作业。

10时55分许,井内污水抽完后,艾某某继续下井切割老管道,刚弯下腰准备继续作业,就感到身体不适、头部眩晕,随即通知井外帕某某、卡某某拉其上去。

11时8分许,帕某某进入井内进行切割作业,约3分钟左右,便大喊井下气味太大,头部眩晕,随即艾某某、卡某某让其抓住绳索往上拉升,刚拉起50厘米左右,帕某某就松开绳索掉落井底。卡某某见状立即下井施救,艾某某跑去路边找人帮忙,等路人吐某某、加某某赶到井边时,发现井里2人已处于昏迷状态。加某某立刻拨打110报警求助。不久王某某回到现场,看到井里的情况立即安排艾某某电话联系亚某某带木梯快速赶来,随后王某某也进入井里施救,当艾某某打完电话返回井口时,发现王某某也昏倒在井底。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53.13万元。

1.,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928xxxxxxxx2595,户籍地: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xxxx,系死者。工作单位: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聘用劳务人员。

2.卡,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928xxxxxxxx0756,户籍地:阿瓦提县阿瓦提镇xxxx,系死者。工作单位: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聘用劳务人员。

3.王,男,汉族,身份证号:511325xxxxxxxx5336,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祥龙乡xxxx,系死者。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8月25日11时10分07秒,阿瓦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加某某报警称: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第四警务区恰特喀勒克村发现有2人掉入井里。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通知拜什艾日克镇派出所,派人赶往现场。11时22分,拜什艾日克镇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向所长董某某汇报警情,董某某接到警情后立即向镇党委书记丁某某汇报情况,并迅速赶往事发地点指挥现场救援,期间董某某向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镇党委书记丁某某立即向阿瓦提县委书记张某某报告,张某某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同时通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1247分许,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向地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了事故信息;13时25分许,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按事故信息报送流程,通过国家应急综合平台书面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送了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25日11时14分,阿瓦提县公安局民警到达事发现场,查明情况后,寻找救援装备(梯子、绳子)实施前期救援工作,并陆续增派警力16人投入现场救援,引导救援车辆,组织人员实施外围封控。因污水井较深,井内气味刺鼻,加之没有专业救援设备无法下到井底实施救援,遂等待专业力量救援。11时22分,阿瓦提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通知,立即安排就近的花园路消防救援站出勤。

11时50分,阿瓦提县花园路消防救援站派出的2辆消防救援车辆、12名消防队员到达现场,立即按照深井救援规程展开救援。12时7分,3名被困人员被依次救出,移交至阿瓦提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警后,阿瓦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人民医院初期响应和人员出动迅速,现场救援人员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及时救出事故遇险人员,进行了现场救治。阿瓦提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做好伤员救治、隐患排查、现场清理、善后安抚等工作。总的看,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因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下井作业时未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设备,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范要求,违章进入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的污水井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导致硫化氢中毒。井外施救人员未使用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先后盲目下井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情况

2023年8月31日,事故调查组委托阿克苏天鸿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井及相邻2个检查井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因子为硫化氢、氨、甲烷及含氧量,检测高度在污水面上50厘米。检测报告显示事故井内硫化氢、氨、甲烷及含氧量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监测标准》中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氧含量不低于19.5%,因事故检查井老管道切口较小,且曝露空气时间较长,不能反映事故发生时真实气体浓度。但相邻2个检查井中硫化氢浓度分别为344毫克/立方米、304毫克/立方米,超出《有限空间作业监测标准》中10毫克/立方米标准限值的30倍以上,较为真实的反映了检查井内硫化氢的浓度。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发生当日,未发生地震、大风天气等自然灾害,排除自然灾害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1.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缺失。一是安全生产组织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二是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未履行合同双方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项目发包给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一是未按规定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施工人员不了解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二是公司日常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仅以拍照合影、抄写试卷、召开会议代替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内容[]

(3)未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一是公司针对农村污水管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应急预案中无排水管道泄露相关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项目部自成立至8·25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开展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4)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缺失。8月25日施工作业时,现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未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进行危险作业,未对作业现场(JA15#检查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也未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交底。三是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一是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8月25日施工作业前,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开具作业票,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是8·25事故发生前,已对新建污水管网项目的200余口检查井进行过清淤排水,施工人员凭经验施工,习惯性违章现象严重。

(2)对员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到位。一是本次事故中死亡的2名人员为施工班组临时聘用人员,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岗前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二是平时在项目工地以口头告知、简单敷衍地提醒代替教育培训,员工对个人岗位职责不熟悉,对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

(3)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一是8月25日施工作业时,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演练,施工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后不知所措,盲目施救,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3.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未依法履行监理义务,督促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一是对施工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二是农村污水管网项目的恰特喀勒克村监理日志仅记录至2022年9月14日,之后再无监理记录。三是经事故调查发现,现场监理人员2023年6月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离开

(2)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与项目备案人员不符。备案的总监高某某、现场监理员向某某、蒋某某未现场履职,未按规定对项目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4.阿瓦提县城投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切实履行指导、监管职责。

(二)有关监管部门

1.阿瓦提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严,未督促国有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污水管网项目施工跟踪监管不到位,未开展检查,对项目施工建设情况不掌握、不了解。

3.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瓦提县分局。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未对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管,未对施工单位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4.阿瓦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过程中不深不细,未对农村污水管网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工程施工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已建成的污水管网验收把关不严,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危险作业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危险的风险辨识不足,未有效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地方党委政府

1.阿瓦提县党委、政府。督促指导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污水管网项目开展检查不彻底,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监管不力。

2.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党委、政府。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实,对农村污水管网项目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帕,男,群众,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情况下进入井内作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卡,男,群众,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男,群众,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班组长。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

1.艾,男,群众,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具体负责人。作为农村污水管网项目具体负责人,施工当天未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方华,男,群众,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严重失职,开工前未对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施工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和检测设备仅凭经验、按习惯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周滨,男,群众,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自身工作职责不清,岗位权责不明,对项目部机构、人员和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缺少规范管理,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蒋,男,群众,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农村污水管网项目(二标段)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8月25日施工现场未在岗履职,对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潘娟,女,群众,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实际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王某山,男,中共党员,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公司人员管理不到位,本次事故死者帕某某、卡某某均为临时聘用劳务人员,未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与行政处罚人员(6人)

1.孙某丽,女,预备党员,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阿瓦提县城投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阿瓦提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蒋某举,男,预备党员,阿瓦提县城投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某涛,男,群众,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从2020年8月开始,委托潘某某代为管理公司业务,平时很少参与、过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阿瓦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王,男,群众,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在该项目中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肖某国,男,群众,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总监。疏于管理,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失职、监理工作存在漏洞监督不力,建议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6.何某龙,男,群众,阿瓦提县农村污水管网项目(二标段)现场监理员。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日常巡视检查不力,建议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有相应干部权限的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之规定,对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之规定,对新疆赛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中轩(重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议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阿瓦提县城投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阿瓦提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1)阿瓦提县委、县政府。建议由阿瓦提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地委、行署作深刻书面检查。

(2)阿瓦提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3)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4)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瓦提县分局。建议由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法规制度。要全面履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的总体安全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严禁以包代管。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改变以往只注重开工前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静态审查,强化突出对施工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履行合同约定、落实安全责任的动态审查,有效解决投标、施工两张皮现象。

(二)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从血的教训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一体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一体落实。要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规范工艺工序和作业流程;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检查走过场;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等要求,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范围,切实履行对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保障相关职责,督促国有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失控漏管。要依法对国有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效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四)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制定和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尽责。要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五)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事故多发频发势头。同时,督促指导辖区(行业领域)内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和中小微企业立即开展全面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承包方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情况,风险辨识情况,危险作业审批情况,安全交底情况,规范操作情况,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位情况,作业环境检测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阿克苏阿瓦提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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